近日,文旅部辦公廳發(fā)布《關于加強網絡文化市場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的意見》,嚴禁借“網紅兒童”牟利,保障未成年人在網絡空間的合法權益。依據未成年人保護法、勞動法以及《禁止使用童工規(guī)定》等,無論是誰“打造網紅兒童月入數萬元”讓孩子成為“有商業(yè)價值的工具”在法律上都站不住腳?,F實中,APP里不乏“網紅兒童”,正亟待整治。
大衛(wèi)·奧格威提出廣告學的3B原則,即Beauty美人、Beast萌寵、Baby萌娃,這三元素符合人類關注自身生命的天性,最容易贏得消費者的注意力。吃播博主“佩琪”,年僅3歲就被父母喂到70斤;不少3-8歲童模換裝拍攝日均工時超10小時。這些“網紅兒童”年收入頻過百萬甚至逼近千萬元,高達城鎮(zhèn)人均年收入的數十倍,這是碩士畢業(yè)生奮斗10年也難積累的財富,如此誘惑壯大了“啃小族”。
如果說“啃老”是道德問題,那么“啃小”則是社會問題。梁啟超說“少年智則國智,少年富則國富,少年強則國強。”未成年人之于家庭、社會、國家的意義不言而喻。“啃小”盛行的“網紅兒童”產業(yè)鏈,給“網紅兒童”寄生家庭帶去短暫豐厚的經濟收益,促成各方利益變現,資本收割一波紅利。實際上,微觀利益引誘暗藏未來隱憂,利用“網紅兒童”牟利無異于涸澤而漁。父母應意識到“啃小”攫取浮財若漂萍,聚散都在倏忽間。人的成長要符合發(fā)展規(guī)律,每個階段都有相適應的行為,切忌揠苗助長,時空錯位的童年無法孕育出有序健康的人生。
好的童年可治愈一生,壞的童年需一生治愈。趨之若鶩的網紅流量經濟終會被新形式取代,普通“網紅”轉身便可投入新事業(yè),“網紅兒童”卻不同,“三觀”未立,身無長物又無傍身之技,恐難融入社會主流,“啃小”家庭便隨之陷入困境。國家禁止利用“網紅兒童”牟利,微觀處利民,讓每個孩子都享有健康成長的權利而不淪為“斂財工具”;宏觀處利國,每個孩子健康成長才能造就更多棟梁之才。對待未成年人應悉心呵護其健康成長,正如梁啟超所說:“縱有千古,橫有八荒。前途似海,來日方長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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