小朋友在幼兒園內摔傷,園方雖然支付了醫(yī)藥費,卻讓家長補交生活費。6月1日,浙江溫州的張女士向極目新聞熱線(027-86777777)反映了此事,她認為園方的要求并不合理。對此,律師表示,園方不應隨意收取生活費。
張女士向極目新聞記者介紹,她剛到溫州工作不久,2歲半的孩子小豪也需要在當地上幼兒園。5月17日,張女士在溫州永嘉縣楓林鎮(zhèn)楓苗幼兒園繳納了1500元學費,小豪正式開始在這家幼兒園上學??蓻]想到,張女士送完孩子,回家不到1個小時,老師就告訴她小豪摔傷了。最終,小豪的下巴縫了6針,園方支付了醫(yī)藥費1000多元。
休息了近2周,小豪重返幼兒園,老師卻讓張女士補交500元生活費,理由是醫(yī)藥費花銷太大。張女士告訴極目新聞記者,雖然園方稱小豪是自己跑步摔倒的,但幼兒園內路面不平整,應該是孩子摔倒的重要原因。而且園方也沒有提供監(jiān)控。
6月2日,楓苗幼兒園的潘老師告訴極目新聞記者,她認為張女士多少應該給點錢,不然幼兒園不好經營。“小豪是自己摔的,我們第一時間送小豪去了醫(yī)院,但花銷比較多。讓張女士交的500塊包括生活費和兒童節(jié)相關的費用。”潘老師說,如果小豪家長不愿多交500元,只能由家長親自到幼兒園照顧孩子了。
永嘉縣教育局學前中心一名工作人員則對極目新聞記者表示,建議張女士尋求法律途徑解決此事。
湖北民本律師事務所石磊律師表示,意外發(fā)生在幼兒園內,被侵權人為幼兒,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,缺乏自我保護和識別能力。因此,幼兒園對在校幼兒應盡到嚴格、周密的教育、管理和保護義務。若幼兒園沒有及時發(fā)現(xiàn)和消除幼兒活動場所和設施的安全隱患,沒有盡到管理和保護幼兒的職責,沒有履行安全保障義務,最終導致幼兒受到傷害,依法應當承擔相應責任。
石磊律師還稱,園方額外收取生活費應當符合其公示的收費項目、收費標準、收費依據,不得隨意收費,以醫(yī)療費花銷大為由收取并不合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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