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郵政“黃金被盜案”帶來新思考 外包員工不是逃避責任的借口
2021-09-23 08:30:27來源: 極目新聞

天津的程女士通過中國郵政EMS,向河南商丘市寧陵縣的周大福郵寄275.06克黃金,總價值11萬元,全部丟失。9月20日,河南郵政在其官微發(fā)布通告,稱黃金是被盜竊的,涉案兩人均系外包服務員工,將全面做好理賠工作。

偷盜者被警方抓獲,盜竊黃金大部分被追回,剩余部分郵政將做理賠,看似圓滿的結(jié)果,其實頗費了一番周折。在真相大白之前,郵政方給程女士的處理方案是,“按照保價2萬進行賠償”,而這種讓人極其不能接受的結(jié)果,卻是快遞業(yè)通行的“行規(guī)”,既沒有現(xiàn)行法律法規(guī)進行規(guī)范,也并不為廣大消費者所接受。屬于非常典型的“霸道條款”。從這一意義來說,程女士或許還要慶幸,黃金是被偷了,而不是遺失了。

也正是因為有這樣的“前情”,當河南郵政在通告中說明,涉案的兩人均系河南北辰人力信息服務有限公司為鄭州郵區(qū)中心提供外包服務的員工,即所謂的“臨時工”時,輿論的憤怒又被點燃了。不少網(wǎng)友語帶諷刺地說,不出所料,果然都是“臨時工”干的,錯都是臨時工的,跟優(yōu)秀的本公司沒有關(guān)系。甚至有人進一步質(zhì)疑,現(xiàn)在什么都外包,哪還有安全可言。

大家的憤怒和擔憂可以理解,畢竟11萬的黃金挺貴重的,而且快遞服務現(xiàn)在幾乎人人都會使用,都會擔心自己也面臨同樣的問題。但是,監(jiān)守自盜者是否是外包員工,并不是這件事的重點,也不影響問題的解決和事件的本質(zhì)。

從《合同法》和各類用工制度來看,外包員工所屬公司要與用工公司簽訂合同,明晰相應的法律責任和義務,員工違規(guī)、違法給用戶造成損失的,無論是內(nèi)部員工還是外包員工,首先應該是用工公司依法賠償,保障用戶權(quán)益不受侵害,由此給公司造成的損失,再向勞務公司及該員工個體索賠。因此,郵政作為用工公司,為了避免自身權(quán)益受損,本身就應該對所有員工進行嚴格培訓和管理,出了這么嚴重的問題,當然是要為自身的管理疏失付出代價。

?就輿論影響而言,“甩鍋”這套更是早就行不通了。消費者的黃金丟了,維權(quán)肯定是找快遞公司,在公眾眼里,這就是快遞公司的過失和錯誤,不管員工是不是外包的,責任是無法外包的,當事公司如果不能妥善處理,真正做到用戶至上,肯定會形象受損、名譽受損,這個鍋,不想背也得背。

隨著經(jīng)濟的發(fā)展,社會的不斷開放,類似于“外包”這樣的新型用工形式會越來越多,這也就要求用工單位、企業(yè),要有不分“內(nèi)外”的管理思維和決心。因為,工作是可以外包的,但是責任不可以。出了事,追起責來,是不分“內(nèi)外”的,而消費者的信任一旦被損毀了,要修復起來是非常困難的。

回到“黃金被盜案”這件事,比起涉案人員是否外包,或許我們更應該關(guān)注的是,如果沒破案,程女士要如何挽回損失?從法律法規(guī)上進一步明確快遞損毀、丟失的基本準則,引入行業(yè)保險去解決賠付問題的方案,已經(jīng)討論了很多年,是不是應該快點邁開步子呢?

關(guān)鍵詞: 黃金被盜案 外包員工 郵政快遞業(yè) 安全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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